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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辽宁省辽宁大学校友会章程
2023-03-23 16:03  

 

第一章    

 

第一条  本会定名为辽宁省辽宁大学校友会(LiaoN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写:LNUAA)。

第二条  本会为辽宁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、辽宁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激励校友发扬辽宁大学“明德精学、笃行致强”的校训精神,为母校的事业发展,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 本会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本会办公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8号辽宁大学蒲河校区文华楼339室。邮编:110136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;

(二)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;

(三)进行学术交流;

(四)组织联谊活动;

(五)编印《学缘》刊物;

(六)省民政厅核准的企、事业经营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   

 

第七条  本会会员各类为以地区为单位的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 凡在辽宁大学及前身院校、并入院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包括辽宁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、访问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

(一)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
(二)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本会会章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 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三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的职责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  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,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(不超过10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,报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;

(二)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;

(三)业务活动收入。

第三十条  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,严格管理制度,遵守国家有关法规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辽宁大学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原则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于15日内上报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,核准后生效,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可经理事会通过后上报,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财产处理

 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条 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教育厅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终止前,在教育厅和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经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教育厅和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   

 

第四十四条  本章程经2013年5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章程自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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